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的區(qū)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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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的區(qū)別
申請人不同
和解程序:債務人
重整程序:債務人、債權人、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
草案制定人不同
和解程序:債務人
重整程序:債務人或者管理人
草案提出時間不同
和解程序:提出申請的同時
重整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
決議規(guī)則不同
和解程序: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重整程序: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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