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可以分為哪幾種?
精選回答

刑事訴訟中的辯護的分類
1.自行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自己進行的辯護。
自行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
2.委托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擔任辯護人。
3.指定辯護
(1)“可以”指定辯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的;
②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③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④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⑤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2)“應當”指定辯護
對下列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①盲、聾、啞人;
②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④審判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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