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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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順序:
(1)破產費用;
(2)共益?zhèn)鶆眨?/p>
(3)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職工債權);
(4)破產人欠繳的除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5)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財產分配: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1)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2)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3)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zhí)行。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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