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減免稅是稅法中明確列出的減稅和免稅。符合稅法規(guī)定可予減免稅的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無需提出申請,海關可按規(guī)定直接予以減免稅。特定減免稅也稱政策性減免稅。在法定減免稅之外,國家按照國際通行規(guī)則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發(fā)布的有關進出口貨物減免關稅的政策。
更新時間:2026-04-05 10:34:34 查看全文>>
法定減免稅是稅法中明確列出的減稅和免稅。符合稅法規(guī)定可予減免稅的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無需提出申請,海關可按規(guī)定直接予以減免稅。特定減免稅也稱政策性減免稅。在法定減免稅之外,國家按照國際通行規(guī)則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發(fā)布的有關進出口貨物減免關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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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減免稅的適用范圍
(一)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農業(yè),是指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林業(yè)、牧業(yè)、水產業(yè)。
農產品,是指農業(yè)初級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關稅特定減免是按照《海關法》和《關稅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經濟特區(qū)等特定地區(qū)進出口的貨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等特定企業(yè)進出口的貨物,以及其它依法給予關稅減免優(yōu)惠的進出口貨物以減免關稅優(yōu)惠。
關稅特定減免稅包括:
科教用品、殘疾人專用品、慈善捐贈物資、加工貿易產品、邊境貿易進口物資等的減災關稅規(guī)定。
特定減免稅是針對特定地區(qū)(保稅區(qū)和出口加工區(qū))、特定企業(yè)(主要外商投資企業(yè)、包括外資企業(yè)、中外合資企業(yè)、中外合作企業(yè))、特定用途(國內投資項目、利用外資項目、科教用品項目、殘疾人專用品);
特征:
特定條件下免稅;進口申報應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在特定的海關監(jiān)管期限內接受海關監(jiān)管(船舶、飛機類8年;機動車輛類6年;其他類5年);
特定減免稅貨物一般不豁免進口許可證件,除外資企業(yè)和香港、澳門、臺灣及華僑的投資企業(yè)進口本企業(yè)自用的機器設備;外商投資企業(yè)在投資總額內進口涉及機電產品自動許可證管理的,可以免校驗有關證件。
關稅是指一國海關根據該國法律規(guī)定,對通過其關境的進出口貨物征收的一種稅收。它屬于國家最高行政單位指定稅率的高級稅種,對于對外貿易發(fā)達的國家而言,關稅往往是國家稅收乃至國家財政的主要收入。
關稅的征稅基礎是關稅完稅價格。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以該貨物銷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減去出口稅后,經過海關審查確定的價格為完稅價格。即為:
關稅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成交價值為基-到岸價格;
完稅價格=[(出口貨物銷售+境外離岸價格)-出口稅]→海關審定。
關稅應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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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補征和追征
非因納稅人違反海關規(guī)定造成短征關稅的,稱為補征。海關發(fā)現(xiàn)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人補征;
由于納稅人違反海關規(guī)定造成短征關稅的,稱為追征。海關發(fā)現(xiàn)的,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關稅的退還
海關發(fā)現(xiàn)多征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xù)。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xù)。
納稅人發(fā)現(xiàn)的,應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造成關稅退還的四類情形:
關稅特定減免是按照《海關法》和《關稅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經濟特區(qū)等特定地區(qū)進出口的貨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等特定企業(yè)進出口的貨物,以及其它依法給予關稅減免優(yōu)惠的進出口貨物以減免關稅優(yōu)惠。
關稅特定減免稅包括:科教用品、殘疾人專用品、慈善捐贈物資、加工貿易產品、邊境貿易進口物資等的減災關稅規(guī)定。
特定減免稅是針對特定地區(qū)(保稅區(qū)和出口加工區(qū))、特定企業(yè)(主要外商投資企業(yè)、包括外資企業(yè)、中外合資企業(yè)、中外合作企業(yè))、特定用途(國內投資項目、利用外資項目、科教用品項目、殘疾人專用品);
進口貨物的增值稅計算公式:進口貨物增值稅的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十消費稅)×增值稅稅率,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稅額。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且應當包括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銷售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2.出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且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海關估價方法:對于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或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進口貨物,由海關估價確定。海關估價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相同或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方法、倒扣價格方法、計算價格方法、其他合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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