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失效的原因有: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更新時間:2026-04-19 14:47:04 查看全文>>
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失效的原因有: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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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不需要公證。
贈與合同不需要公證。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單務合同,但訂立贈與合同屬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贈與人的義務:
(1)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2)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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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區(qū)別:
1、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fā)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fā)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fā)生效力,即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fā)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適用的范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xié)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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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和撤銷的區(qū)別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限制:
(1)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2)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前述規(guī)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單務合同、無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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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保全措施有代位權和撤銷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也稱為次債務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撤銷權是債務人實施了法定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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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qū)別是什么
債權轉讓是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產品銷售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產品銷售合同是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產品銷售合同是會計憑證附件,一般作為確認營業(yè)收入的會計憑證附件。
簽訂銷售合同是營銷員在營銷活動中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一份銷售合同簽訂得好壞,關系到營銷員的個人經濟利益,也牽連到企業(yè)的經濟效益。
合同法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了解,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三)還有一種就是要約人明示不可撤銷的要約也不得撤銷。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qū)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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