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一定法定事由的發(fā)生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xù)進行訴訟時效。
更新時間:2026-04-25 10:22:59 查看全文>>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一定法定事由的發(fā)生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xù)進行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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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jīng)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抗辯權,但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3)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起訴權并不喪失)。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4)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5)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訴訟時效的特征: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決定和影響。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guī)定。訴訟時效是期間與事實結合的效果。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僅包括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
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有:
1.基本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一定法定事由的發(fā)生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xù)進行訴訟時效。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法定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開始產(chǎn)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fā)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但如果該法定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仍然繼續(xù)存在,則應自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訴訟時效,直到該障礙消除。
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fā)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二是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一定法定事由的發(fā)生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xù)進行訴訟時效。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有三種,分別是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特殊訴訟時效:
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一般債權請求權,為三年。
二、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
1、一般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特殊情形:
(1)因產(chǎn)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過10年的,為安全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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