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yè)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yè)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yè)債權人)。
更新時間:2026-04-08 11:02:35 查看全文>>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yè)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yè)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yè)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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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債權不需要申報。
(1)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diào)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
(2)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職工勞動債權計算到解除勞動合同時止。
債權申報期限:
《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是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chǎn)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未及時申報的債權,可在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管理人在債權申報中的權限
法律依據(jù):
《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是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chǎn)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未及時申報的債權,可在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管理人在債權申報中的權限
(1)債權人一般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nèi)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2)管理人依法編制債權表,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經(jīng)核查后,管理人、債務人、其他債權人等對債權無異議的,列入債權確認表,債權確認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3)債權表、債權申報登記冊及債權申報材料在破產(chǎn)期間由管理人保管,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職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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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撤銷權不屬于形成權。
1.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chǎn)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如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由債務人負擔。
5.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6.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chǎn)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等。
代位權和撤銷權區(qū)別:
針對的對象不同。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通過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chǎn),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chǎn)的積極行為,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chǎn)。
構成要件不同。撤銷權的行使以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chǎn)逃避債務為構成要件,代位權行使要求債務人必須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債權,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到期。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chǎn)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具體情形:
1、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chǎn)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如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訴訟:
(1)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可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蛘邜阂庋娱L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撤銷權的消滅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對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發(fā)生特殊情形時取消其撤銷權的情況,撤銷權指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變更或者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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