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jīng)濟法考點解讀:簡述締約過失責任
本次注冊會計師考點解讀聚焦締約過失責任,其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先合同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雙方為了簽訂一個合同而進行磋商,此時,雖然合同尚未成立,但是當事人已然進入了一種特別結合的關系,根據(jù)誠實信用等原則,任何一方在此時均負有協(xié)助、保護、忠實、通知、保密等先合同義務(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相關義務并沒有白紙黑字地寫進之后的合同里,現(xiàn)在只是在磋商,合同能不能最終簽訂還是問題,因此,民法在這里規(guī)定了先合同義務,來保護處于特殊階段的當事人),如果任何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合理信賴利益的損失,則構成締約過失,應賠償對方基于合理信賴而遭受的損失。
看到這,想必大家都會想起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有很大不同: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1.產(chǎn)生時間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往往產(chǎn)生于合同成立之前;而違約責任則產(chǎn)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2.適用的范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等情況;而違約責任適用于生效合同。
3.賠償范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shù)氖切刨嚴娴膿p失(關于何為信賴利益損失,下文詳述);而違約責任賠償?shù)氖强善诖娴膿p失。
通過與違約責任的對比,更能讓我們了解今天的主角。當然,肯定會有很多小伙伴會有疑問,是不是一旦雙方進入磋商階段,就必須要簽訂合同,抑或如果一方終止磋商,而給對方造成損失,就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
答案是:不一定。通過閱讀下文,你就會明白啦!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合同自由
即使雙方進入了磋商階段,任何一方均享有隨時終止磋商的權利。因為民法鼓勵自由交易,至于是否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是看當事人是否違反了先合同義務。
結論:只要不違反先合同義務,進入磋商階段的當事人,均享有隨時終止磋商的權利。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我們現(xiàn)在來具體說一下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即滿足何種條件時,當事人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時間條件:合同磋商階段;
2.主體條件:欲簽訂合同的當事人雙方;
3.一方當事人因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違反協(xié)助、保護、忠實、通知、保密等先合同義務;
4.給對方造成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及利息;
(2)為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及利息;
(3)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遭受的損失。
5.因果關系: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損失結果具有因果關系。
締約過失責任在CPA考試中涉入不是很深,大家了解即可。注會準考證打印時間安排在8月開始,大家注意及時打印。
文/東奧撰稿人Lou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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