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精選回答

要約與要約邀請區(qū)別:
1.性質不同,要約生效后應受到法律約束,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要約一發(fā)出,要約人在一定時期內要受到一定的約束,不得隨意撤回或者撤銷。
2.內容不同,要約是要約人發(fā)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
3.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主觀愿望不同。要約人發(fā)出要約的主觀愿望是希望和相對人訂立合同;而要約邀請的當事人主觀上只是希望別人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邀請。
4.面對的人數不同。要約一般是面向特定的人,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
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
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fā)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性質均為要約邀請。
關注東奧會計在線中級頻道,了解更多關于中級會計職稱的相關信息。
免費試聽 全部>>
-
中級
資本資產定價模型
2026《中級財務管理》輕1·基...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
中級
復利終值與現值——針對一筆款項
2026《中級財務管理》輕1·基...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
中級
貨幣時間價值的概念
2026《中級財務管理》輕1·基...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津公網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