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精選回答

解散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公司解散后,依法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預知更多知識,敬請查閱以下文章: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解散訴訟
免費試聽 全部>>
-
中級
資本資產定價模型
2026《中級財務管理》輕1·基...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
中級
復利終值與現(xiàn)值——針對一筆款項
2026《中級財務管理》輕1·基...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
中級
貨幣時間價值的概念
2026《中級財務管理》輕1·基...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津公網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