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立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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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設立的條件是抵押登記。
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財產設定抵押,如果當事人未辦理登記,雖然抵押權沒有設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經生效。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只要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xù)的,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當事人以《物權法》規(guī)定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或者以《物權法》規(guī)定的動產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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