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精選回答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于1992年2月24日經(jīng)國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1992年3月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號發(fā)布施行。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zhuǎn)讓暫行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全文共四十三條。
自2019年7月24日起,《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廢止。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部分條例如下: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zhuǎn)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zhuǎn)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未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土地使用權可轉(zhuǎn)讓、出租、抵押:
(一) 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jīng)濟組織和個人;
(二)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 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chǎn)權證明;
(四) 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shù)厥小⒖h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zhuǎn)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關注東奧會計在線中級頻道,了解更多關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信息。
免費試聽 全部>>
-
中級
資本資產(chǎn)定價模型
2026《中級財務管理》輕1·基...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
中級
復利終值與現(xiàn)值——針對一筆款項
2026《中級財務管理》輕1·基...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
中級
貨幣時間價值的概念
2026《中級財務管理》輕1·基...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津公網(wǎng)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