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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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有兩種計算方法: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當期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收入+(應收賬款期初余額-應收賬款期末余額)+(應收票據期初余額-應收票據期末余額)+(預收賬款期末余額-預收賬款期初余額)-當期因銷售退回而支付的現金+當期收回前期核銷的壞賬損失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當期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現金收入+當期收到前期的應收賬款+當期收到前期的應收票據+當期的預收賬款-當期因銷售退回而支付的現金+當期收回前期核銷的壞賬損失上述公式中的各項目,除壞賬損失外,均包括商品銷售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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