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價值計量轉權益法核算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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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計量轉權益法核算的準則:
投資企業(yè)對原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股權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導致持股比例增加,使其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而轉按權益法核算的:
①應在轉換日,按照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加上為取得新增投資而應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②原股權投資于轉換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
③在此基礎上,比較上述計算所得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按照追加投資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計算確定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在追加投資日可辨認凈資產(chǎn)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
ⅰ.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ⅱ.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計入當期營業(yè)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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