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
要求 | 違反的法律后果 |
處罰設定權法定 | —— |
處罰依據法定 | 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
處罰主體法定 | |
處罰程序法定 | (1)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行政處罰可撤銷 (2)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行政處罰無效 |
二、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合理性原則)
要求 | 違反的法律后果 |
處罰公開 | 行政處罰依據公開、實施行政處罰的執(zhí)法過程公開 |
處罰公正 | 防止自查自斷,查處分開、審執(zhí)分開 |
過罰相當 | (1)重過重罰、輕過輕罰、相同情況相同處罰,準確適用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規(guī)定 (2)作出的處罰符合設定該處罰的目的 (2)處罰符合比例原則、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觀規(guī)律 |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1.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減少和消除違法行為,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處罰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情節(jié)輕微的違法行為也不一定都要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機關未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即作出行政處罰的,并不直接導致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不會導致行政處罰行為的無效或撤銷。
四、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障其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五、監(jiān)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1.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
2.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3.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
4.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六、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guī)定處罰。
解釋:
只針對“罰款”,不能類推適用到其他類型的處罰,即不排除并罰(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不違反該原則(同一違法行為可以依法給于兩種以上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