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3 征稅對象
(一)工資、薪金所得
1.一般規(guī)定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情況,一律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2.特殊規(guī)定
(1)出租汽車經(jīng)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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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里出租車的車輛所有權(quán)屬于出租汽車經(jīng)營單位。
(2)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yè)和單位對營銷業(yè)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yè)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jù)所發(fā)生費用的全額并入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5)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予征稅: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zhí)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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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餐補助是指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個人因公在城區(qū)、郊區(qū)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根據(jù)實際誤餐頓數(shù),按規(guī)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6)單位超過規(guī)定比例和標準為個人繳付“三險一金”的,超過部分應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