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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30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第十四章 信 托 業(yè) 務
第一百五十五條 信托資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也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托投資公司終止時,信托資產不屬于其清算資產。
第一百五十六條 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與信托資產應分開管理,分別核算。信托投資公司管理不同類別的信托業(yè)務,應分別按項目設置信托業(yè)務明細賬進行核算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信托投資公司對不同信托資產來源和運用,應設置相應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反映,來源類科目應按其類別、委托人等設置明細賬。運用類科目應按其類別、使用人和委托人等設置明細賬。信托投資公司對信托貨幣資金應設置專用銀行賬戶予以反映。
第一百五十八條 信托資產來源分為短期信托資產來源、長期信托資產來源。
短期信托資產來源包括應付信托賬款、代扣代繳稅金、待分配信托收益、應付受托人收益及應付其他受益人款項等。
長期信托資產來源包括資金信托、財產信托、財產權信托、公益信托、投資基金信托、有價證券信托等。
第一百五十九條 信托資產運用分為短期信托資產運用、長期信托資產運用。
短期信托資產運用包括信托貨幣資金、拆出信托資金、短期信托貸款、短期信托投資、信托財產等。
長期信托資產運用包括長期信托貸款、長期信托投資、信托租賃財產等。
第一百六十條 因辦理某項信托業(yè)務而發(fā)生的費用,可直接歸屬于該項信托資產的,由該項信托資產承擔;不能直接歸屬于該項信托資產的,由信托投資公司承擔。
第一百六十一條 信托業(yè)務產生的收益,在未給受益人和受托人分配之前,應在待分配信托收益中核算。
第一百六十二條 信托資產管理會計報告由信托管理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組成。對外提供的信托資產管理會計報表包括:信托資產來源、運用表,信托業(yè)務利潤表及其附表等。
信托投資公司應按季或按信托計劃約定,定期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報送其信托資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
第一百六十三條 從事信托業(yè)務時,有下列情況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損失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屬于信托公司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信托資產損失的,以信托賠償準備金賠償。
(二)屬于委托人自身原因導致對其信托資產司法查封、凍結,且須以其信托資產對第三人進行補償?shù)?,其補償額僅以其信托資產(扣除原約定費用和對未到期信托資產進行處置的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后的資產)為限。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六十四條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