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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24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第三節(jié) 意 見 分 歧
第二十八條 如果項目組內部、項目組與被咨詢者之間、項目負責人與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之間出現(xiàn)意見分歧,項目組應當遵守會計師事務所處理及解決意見分歧的政策和程序。
第四節(jié)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第二十九條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是指在出具審計報告前,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進行客觀評價的過程。
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會計師事務所已委派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
(二)與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討論在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包括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中識別的重大事項;
(三)在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審計報告。
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yè)務,如果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項目負責人應當遵守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三十條 如果在業(yè)務開始時認為沒有必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項目負責人應當關注可能因情況變化而需要這種復核。
第三十一條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
(一)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
(二)項目組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范圍取決于審計業(yè)務的復雜程度和審計風險。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并不減輕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時,復核人員應當考慮:
(一)項目組就具體審計業(yè)務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作出的評價;
(二)項目組在審計過程中識別的特別風險以及采取的應對措施,包括項目組對舞弊風險的評估及采取的應對措施;
(三)作出的判斷,尤其是關于重要性和特別風險的判斷;
(四)項目組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見分歧、其他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咨詢,以及咨詢得出的結論;
(五)項目組在審計中識別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錯報的重要程度及處理情況;
(六)項目組擬與管理層、治理層以及其他方面溝通的事項;
(七)所復核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項目組針對重大判斷執(zhí)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八)項目組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的適當性。
在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yè)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時,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可根據(jù)情況考慮本條前款部分或全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