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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27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第二十八條 當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發(fā)表無法表示意見時,審計報告中不應當包含《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和第(四)項中規(guī)定的要素,即:
(一)提及審計報告中用于描述注冊會計師責任的部分;
(二)說明注冊會計師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第二十九條 當由于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發(fā)表無法表示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審計報告中對注冊會計師責任作出的表述進行修改,僅包含下列內容:
(一)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執(zhí)行審計工作,以出具審計報告;
(二)但由于形成無法表示意見的基礎部分所述的事項,注冊會計師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為發(fā)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三)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1 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關于注冊會計師在獨立性和職業(yè)道德方面的其他責任的聲明。
第三十條 除非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當對財務報表發(fā)表無法表示意見時,注冊會計師不得在審計報告中包含《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規(guī)定的關鍵審計事項部分,也不得在審計報告中包含《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注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規(guī)定的其他信息部分。
第四節(jié) 與治理層的溝通
第三十一條 當擬在審計報告中發(fā)表非無保留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導致擬發(fā)表非無保留意見的情況,以及擬使用的非無保留意見措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