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頻答疑第87期】房產稅熱點七問七答
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yè)務問題的解釋與規(guī)定》(財稅地字〔1987〕3號)規(guī)定:“房產”是以房屋形態(tài)表現(xiàn)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1.如何判定房產稅中的“房產”
答: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yè)務問題的解釋與規(guī)定》(財稅地字〔1987〕3號)規(guī)定:
(一)關于“房產”的解釋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tài)表現(xiàn)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2.房產稅的計稅依據(jù)是什么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6〕90號)第三條規(guī)定: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jù)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jù)。
3.房產稅稅率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6〕90號)第四條規(guī)定: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guī)定:
對個人出租住房,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4.承租房屋改建、擴建、裝修是否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6〕90號)第三條規(guī)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jù)。
因此,改建、擴建、裝修只要不影響租金收入就不影響房產稅繳納。
5.出租房產免收租金如何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yè)單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guī)定:
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6.融資租賃房產的如何繳納房產稅的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guī)定: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7.基建工地的臨時性房屋是否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財稅地字〔1986〕8號)規(guī)定:
二十一、關于基建工地的臨時性房屋,應否征收房產稅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yè)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yè)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yè)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政策來源于:天津稅務公眾號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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