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啤酒計征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規(guī)范啤酒行業(yè)稅收征管秩序,稅務總局制發(fā)本公告,就啤酒計征消費稅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一、本公告中的對外銷售如何定義?
對外銷售,是指關聯(lián)銷售單位將啤酒產品銷售給不存在關聯(lián)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二、出廠價格和對外銷售價格具體如何計算?
出廠價格和對外銷售價格,是按牌號、規(guī)格分別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舉例說明如下:
某啤酒生產企業(yè)2026年4月向關聯(lián)銷售單位銷售了三批次A款啤酒,銷售額分別為120萬元、160萬元和280萬元,銷售數(shù)量分別為340噸、510噸和850噸,因此A款啤酒的加權平均出廠價格=(120+160+280)/(340+510+850)=3294元/噸。
上述啤酒生產企業(yè)的3個關聯(lián)銷售單位2026年4月均對外銷售了A款啤酒,銷售額分別為100萬元、150萬元和240萬元,銷售數(shù)量分別為385噸、580噸和880噸,因此A款啤酒的加權平均對外銷售價格=(100+150+240)/(385+580+880)=2656元/噸。
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guī)定,啤酒生產企業(yè)銷售的啤酒,應當以生產企業(yè)出廠價格與關聯(lián)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孰高者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由于A款啤酒的出廠價格大于對外銷售價格,因此應以出廠價格(3294元/噸)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需按甲類啤酒(3000元/噸以上)征收消費稅,單位稅額為250元/噸。
政策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點擊查看政策原文>>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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