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如何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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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繳納增值稅
應繳納的增值稅=含稅售價÷(1+3%)×2%
銷項稅額=含稅售價÷(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nèi));
(2)典當業(yè)銷售死當物品。
(1)一般納稅人轉(zhuǎn)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chǎn),選擇簡易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chǎn),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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