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更新時間:2023-03-29 10:01:42 查看全文>>
企業(yè)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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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特殊銷售行為有視同銷售、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
(一)視同銷售的征稅規(guī)定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關注條件),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對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
(一)混合銷售
1.含義:同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兩項業(yè)務有從屬關系)
2.稅務處理: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3.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特例除外)
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及其納稅要求:
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存在不同類別經營項目的混合,各項目間有從屬關系。按“經營主業(yè)”征收增值稅。
兼營行為強調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不同類別經營項目,但不是發(fā)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各項目間無從屬關系。按“核算水平”,分別核算分別適用稅率(征收率);否則從高征稅。
(一)混合銷售
1.含義:同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兩項業(yè)務有從屬關系)
2.稅務處理: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相同點:既有銷售貨物的行為又有銷售服務的行為。
(一)混合銷售
1.含義:同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兩項業(yè)務有從屬關系)
2.稅務處理: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3.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特例除外)
土地增值稅清算方式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取得預售收入時,按照預征率預繳土地增值稅,達到清算條件進行清算;
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fā)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開發(fā)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自滿足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xù)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fā)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情形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x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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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土地增值稅征收范圍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行為征稅,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存量房地產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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