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律制度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jīng)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fā)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jù)憲法,制定的法規(guī)。物權的概念;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物權的保護。
更新時間:2022-10-21 14:21:28 查看全文>>
物權法律制度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jīng)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fā)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jù)憲法,制定的法規(guī)。物權的概念;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物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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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區(qū)別:
1.概念不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yè)生產(chǎn)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主要區(qū)別是使用權的目的、方式不同。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yè),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主體不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政府。
3.目的不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2.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3.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地役權屬于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chǎn)或動產(chǎn),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標的物的使用價值)。
用益物權的特征:
(1)用益物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限定物權;
(2)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對物之占有為前提;
(3)用益物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4)用益物權的客體包括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
相鄰關系屬于所有權。
相鄰關系
1.相鄰關系,又稱不動產(chǎn)相鄰關系,是指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動產(chǎn)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當給予對方方便或者接受限制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不動產(chǎn)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3.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相鄰關系具體包括避免鄰地地基動搖或者其他危險的相鄰關系;相鄰用水與排水關系;相鄰必要通行關系;相鄰管線鋪設關系;因建造建筑物利用鄰地的關系;不得影響相鄰方通風、采光、日照的關系;以及固體污染物、不可量物不得侵入的相鄰關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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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的區(qū)分原則如何體現(xiàn)
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有:
1、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和轉讓
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解釋】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不動產(chǎn)的物權變動
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物權變動原因:
物權變動的區(qū)分原則,在發(fā)生物權變動時,將物權變動的原因的法律行為與物權變動的結果的法律行為相區(qū)分,視作依據(jù)不同法律根據(jù)而成立生效的原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客體特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一物一權原則是物權支配性和排他性的要求)。
不排除在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所有權和他物權,也不排除在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二個以上不相沖突的他物權。
2、物權法定原則
(1)種類法定
物權變動的四種情況分別是債權意思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公示要件主義、物權形式主義。
債權意思主義是指法律認定以債權法上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權變動。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未經(jīng)登記,物權的變動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公示要件主義是指當物權因法律行為發(fā)生變動時,當事人除了有債權合意之外,尚需要進行登記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進行公示,方發(fā)生效力。
物權形式主義是指物權變動效力的發(fā)生,需要物權意思表示甚至物權合意,并踐行法定方式。
物權變動是物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變化狀態(tài)。
物權變動原因:
物權主要具有三個特征:
(1)支配性
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xiàn)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屬于支配權。而債權屬于請求權,其實現(xiàn)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2)排他性
物權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而債權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買賣合同,幾個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絕對性
物權是可以對抗所有人的財產(chǎn)權,有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屬于絕對權或者對世權。而債權僅對特定的債務人存在,屬于相對權或者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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