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jù)不同是消費稅計稅依據(jù)具有多樣性,包括從價定率計稅、從量定額計稅、復合計稅。增值稅計稅依據(jù)具有單一性,只有從價定率計稅。
更新時間:2026-04-14 12:39:16 查看全文>>
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jù)不同是消費稅計稅依據(jù)具有多樣性,包括從價定率計稅、從量定額計稅、復合計稅。增值稅計稅依據(jù)具有單一性,只有從價定率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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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計稅消費稅的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額=銷售額(同類消費品售價、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銷售額的基本內(nèi)容: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xù)費、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承運部門的運費發(fā)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貨方的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內(nèi)。同時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yè)收費也不包括在銷售額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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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從量復合計征是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并用。只有卷煙、白酒采用復合計稅的方法。應納稅額等于應稅銷售數(shù)量乘以定額稅率再加上應稅銷售額乘以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交貨數(shù)量、進口數(shù)量)×定額稅率+銷售額(同類應稅消費品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生產(chǎn)、委托加工、進口環(huán)節(jié)卷煙的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每支 0.003元為單位稅額。
批發(fā)環(huán)節(jié)卷煙的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每支0.005元為單位稅額。
白酒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每500克或500毫升0.5元為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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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退稅的計算公式是:
消費稅應退稅額=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jù)×比例稅率+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jù)×定額稅率。
消費稅是指在我國境內(nèi)生產(chǎn)、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流轉額交納的一種稅。
消費稅是在銷售收入中包含的稅款,亦稱為“價內(nèi)稅”。
消費稅有從價定率、從量定額和既從價定率又從量定額復合計稅(簡稱“復合計稅”)三種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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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委托方直接用于銷售的應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科目;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按規(guī)定準予抵扣的,委托方應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shù)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其中:
包裝物計稅規(guī)則是:
收取時直接并人銷售額計稅
①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②對酒類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酒類產(chǎn)品(除啤酒、黃酒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chǎn)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逾期并入銷售額計稅
對酒類產(chǎn)品、成品油以外的其他應稅消費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時間不超過一年的,不計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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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稅率采用的形式有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有兩種情況消費稅稅率從高:
一是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的。
二是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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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采用什么計稅方法
卷煙采用從量加從價的復合計稅的計稅方法。
本稅目設置了三個子目:1.卷煙;2.雪茄煙;3.煙絲。
卷煙生產(chǎn)、批發(fā)、委托加工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均采用從量加從價的復合計稅的方式。
2015年5月10日起,卷煙批發(fā)環(huán)節(jié)消費稅的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雪茄煙和煙絲執(zhí)行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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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和增值稅的區(qū)別是什么
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金銀首飾的特殊規(guī)定
(1)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
(2)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3)金銀首飾與其他產(chǎn)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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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講解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jù)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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