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的濫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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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的濫用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違背被代理人的意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代理權的濫用行為包括: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濫用代理權;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代理人明知違法,仍然濫用代理權實施代理行為。
代理權濫用情形
代理權的濫用分為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于自己進行民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同時為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由一個人實施。例如,自然人甲委托乙購買生產設備,乙以甲的名義于自己訂立合同,把自己的生產設備賣給甲。通常情況下,由于交易雙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難避免發(fā)生代理人為自己而犧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況。當然,在某些情況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滿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雙方的利益,甚至及時實現(xiàn)被代理人的利益。
2、雙方代理
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是指一人同時擔任雙方的代理人為民事行為。例如,甲受乙的委托購買電視機,又受丙的委托銷售電視機,甲此時以乙丙雙方的名義訂立購銷電視機合同。在通常情況下,雙方代理由于沒有第三人參加進來,交易由一人包辦,一個人同時代表雙方利益,難免顧此失彼,難以達到利益平衡。在有些情況下,這種“一手托兩家”的雙方代理行為,也有可能滿足兩個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及時實現(xiàn)他們的利益。
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進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
代理人的職責是為被代理人進行一定的民事行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于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違背了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信任,屬于濫用代理權的極端表現(xiàn)。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立遺囑、結婚等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代理是個重要的考點,在客觀題中很常見,主觀題也可能涉及,掌握更多請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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