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是什么
精選回答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一、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xiàn)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二、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有: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且已經(jīng)到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合法且到期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xiàn)。
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三、代位權行使后的法律效果是:
1、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2、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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