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的時效是怎么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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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的時效規(guī)定是《票據法》根據不同情況,將票據權利時效劃分為2年、6個月、3個月。
| 對象 | 起算點 | 時間 | |
| 商業(yè)匯票(遠期) | 出票人、承兌人 | 到期日 | 2年 |
| 銀行匯票、本票、商業(yè)匯票(即期)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個月 |
| 追索權 | 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兌人) | 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日 | 6個月 |
| 再追索權 | 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兌人) | 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日 | 3個月 |
【提示1】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時效,是指對前手的時效,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時效。超過6個月或3個月,持票人仍可對出票人、承兌人行使追索權或再追索權。
【提示2】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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