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損失賠償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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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損失賠償規(guī)定: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jīng)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1)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
(2)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shù)(>1/2)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3)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quán)范圍。
(4)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5)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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