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的抵押權什么時候生效
精選回答

動產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權的概念與特征:
1.概念
所謂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轉移財產(抵押物)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2.從屬性
(1)成立上的從屬性:若無旨在擔保的債權,擔保物權不能成立;
(2)轉讓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不能脫離所擔保的債權單獨轉讓,所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擔保物權隨之轉讓;
(3)消滅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隨債的消滅而消滅。
3.附條件性
擔保物權被有效設立后不能被馬上行使。
抵押權、質權的行使條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留置權的行使條件是寬限期屆滿而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
4.優(yōu)先受償性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2)流押條款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
5.不可分性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移時,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仍有權以擔保物擔保全部債務履行,但如果物的擔保由第三人提供,擔保人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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