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依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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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依據是填制程序和用途。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yè)務發(fā)生或者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包括紙質會計憑證和電子會計憑證兩種形式。 會計憑證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1.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指在經濟業(yè)務發(fā)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yè)務的發(fā)生或完成情況的原始憑據。
按取得來源分類:自制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
按格式分類:通用憑證和專用憑證。
按填制的手續(xù)和內容分類:一次憑證、累計憑證和匯總憑證。
原始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①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
②大小寫金額必須符合填寫規(guī)范,小寫金額用阿拉伯數(shù)字逐個書寫,不得寫連筆字。
③在金額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使用外幣時填寫相應符號),且與阿拉伯數(shù)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④金額數(shù)字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無分的,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寫“0”,不得用符號“-”。
⑤大寫金額用漢字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書字書寫。
⑥大寫金額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寫“人民幣”三個字且和大寫金額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⑦大寫金額到元或角為止的,后面要寫“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寫“整”或“正”字。
⑧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原始憑證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⑨對外開出或從外單位取得的電子形式的原始憑證必須附有符合《電子簽名法》的電子簽名。
2.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又稱記賬憑單,是指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照經濟業(yè)務的內容加以歸類,并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后填制的會計憑證,作為登記賬簿的直接依據。 記賬憑證按照其反映的經濟業(yè)務的內容來劃分,通常可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
記賬憑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①填制憑證的日期;
②憑證編號;
③經濟業(yè)務摘要;
④應借應貸會計科目;
⑤金額;
⑥所附原始憑證張數(shù);
⑦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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