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項增值稅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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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時,按照銷售額與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為銷項稅額。具體計算公式為:銷項稅額=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稅率=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稅率)×稅率。
銷項稅額需要納稅人按規(guī)定自行計算出來。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稅金不是計稅銷售額的組成部分,因此銷項稅額的計算依據(jù)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如果交易金額是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在確定公式中計算銷項稅的銷售額時,還要注意將含稅銷售額換算成不含稅銷售額。
一般銷售方式下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與銷售有因果連帶關系的價外收費都應看作含稅銷售額,即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計稅。
所謂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優(yōu)質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銷售額中不包含下列項目:
(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①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4)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5)銷貨同時代辦保險收取的保險費,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銷貨方對此類代收費用開具發(fā)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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