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審計程序不可預見性的方法
精選回答

增加審計程序不可預見的思路:
對象:對未測試過的低于設定的重要性水平或風險較小的賬戶余額和認定實施實質性程序;
時間:調整實施審計程序的時間,使被審計單位不可預期;
地點:采取不同的審計抽樣方法,使當期抽取的測試樣本與以前有所不同;
方法:選取不同的地點實施審計程序,或預先不告知被審計單位所選定的測試地點。
增加審計程序不可預見性的實施要點
與被審計單位的高層管理人員事先溝通,要求實施具有不可預見性的審計程序,但不告知其具體內容。
雖然對于不可預見性程度沒有量化的規(guī)定,但審計項目組可根據(jù)對舞弊風險的評估等確定具有不可預見性的審計程序。
項目合伙人需要安排項目組成員有效地實施具有不可預見性的審計程序,但同時要避免使項目組成員處于困難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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