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賬款不回函采取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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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賬款不回函采取替代審計程序。如果存在未回函的重大項目,注冊會計師應采用替代審計程序。比如,可以檢查決算日后應付賬款明細賬及庫存現(xiàn)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核實其是否已支付,同時檢查該筆債務的相關憑證資料,如合同、發(fā)票、驗收單,核實應付賬款的真實性。
一般情況下,并非必須函證應付賬款,因為函證應付賬款不能保證查出未記錄的應付賬款,況且注冊會計師能夠取得供應商發(fā)票等外部憑證來證實應付賬款的余額。
如果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后評估采購與付款循環(huán)的控制風險較高,某應付賬款明細賬戶金額較大,則應考慮對應付賬款實施函證。
進行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選擇較大金額的債權人,以及那些在資產(chǎn)負債表日金額不大,甚至為零,但為被審計單位重要供應商的債權人,作為函證對象。
函證應付賬款最好采用積極函證方式,并具體說明應付金額。
注冊會計師必須對函證的過程(包括選取需要函證的賬戶、詢證函的起草、寄發(fā)和收回)進行控制,要求債權人直接回函,并根據(jù)回函情況編制與分析函證結果匯總表,對未回函的,應考慮是否再次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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