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同時追兩只兔子的人,一只也抓不到。202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過程中,如果復習時間不足,切莫貪多求全,應專注核心科目,合理規(guī)劃時間,深耕細作,方能穩(wěn)扎穩(wěn)打,順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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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居住權
【知識點】
1.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對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權人干涉的用益物權。
2.當事人設立居住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也可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但是,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3.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4.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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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jīng)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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