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qū)分告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B,C,E
答案分析:選項D:對已經作出的違法行使職權且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行政事實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權提出國家賠償(非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丁老師
2025-11-11 17:33:46 450人瀏覽
告知制度于教示制度比較難區(qū)分,老師先為您區(qū)分這二者:
告知制度,強調的是作出處罰前。
教示制度,強調的是作出處罰時。
基本制度 | 含義 | 舉例 |
告知制度 | 行政主體在作出某項行政行為之前就擬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及其他有關事項,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并加以指導(與“教示制度”區(qū)分) | 《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 |
教示制度 | 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正式作出某種不利決定時,將有關法律救濟權利事項明確地告知的一種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與“告知制度”區(qū)分) |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
另外是說明理由制度:
基本制度 | 含義 | 舉例 |
說明理由制度 | 行政主體應將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jù)的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對行政相對人說明(又稱“附加理由制度”) | 《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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