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三個標準: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存量房地產的買賣。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行為征稅,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取得的收入。
更新時間:2022-07-08 15:33:57 查看全文>>
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三個標準: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存量房地產的買賣。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行為征稅,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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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的納稅義務人有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土地增值稅的特點有:
1.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依據(jù)。
2.征稅面比較廣。
3.采用扣除法和評估法計算增值額。
(1)扣除法:一般情況下,采用扣除法計算增值額,即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人減法定扣除項目后的余額(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jù)。
(2)評估法:對舊房及建筑物的轉讓,以及稅法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如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采用評估價格法確定增值額,計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屬于行為稅類。
行為稅是國家為了對某些特定行為進行限制或開辟某些財源而課征的一類稅收。包括8個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土地增值稅;屠宰稅;筵席稅;證券交易稅(未開征);燃油稅(未開征)。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類企業(yè)單位、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1.納稅人應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2.對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指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類企業(yè)單位、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1.納稅人應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2.對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
3.預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qū)省份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qū)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qū)省份不得低于1%。
(二)納稅地點
土地增值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shù)
增值額=收入額-扣除項目金額
增值率=土地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1.納稅人應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清算方式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取得預售收入時,按照預征率預繳土地增值稅,達到清算條件進行清算;
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fā)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開發(fā)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自滿足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xù)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形式是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shù)
土地增值稅征收范圍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行為征稅,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征收率征收,這種模式類似于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
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征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不能夠提供發(fā)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開發(fā)土地的成本、費用;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fā)票的,按照發(fā)票所載金額確認收入;未開具發(fā)票或未全額開具發(fā)票的,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在清算前已發(fā)生補、退房款的,應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調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相關規(guī)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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