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是指裁定管轄的一種。上級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級法院受理。產生指定管轄的情況有:管轄區(qū)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區(qū)劃發(fā)生變動;由于事實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轄權法院不能受理,或審理某一特定案件將發(fā)生重大障礙;對管轄權的法律規(guī)定產生不同理解。
更新時間:2022-03-05 12:33:22 查看全文>>
指定管轄,是指裁定管轄的一種。上級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級法院受理。產生指定管轄的情況有:管轄區(qū)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區(qū)劃發(fā)生變動;由于事實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轄權法院不能受理,或審理某一特定案件將發(fā)生重大障礙;對管轄權的法律規(guī)定產生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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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序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公開舉行由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對事實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適用于需要聽證的件。
處罰決定程序有簡易和一般兩種程序,聽證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獨立程序。
簡易程序
即當場處罰程序,主要適用于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后果輕微的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違法事實確鑿。即當場能夠有充分的證據確認違法事實,無需進一步調查取證;
有法定依據。
對于該違法行為,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了有關處罰的內容,實施處罰的人員當場可以指出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依據,如果沒有法定的依據,即使違法事實確鑿,也不能當場處罰;
符合行政處罰法所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行政處罰不予處罰的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的公告》規(guī)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4、其他法律規(guī)定不予行政處罰的?!?/p>
行政處罰裁量規(guī)則適用
(1)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井在稅務機關發(fā)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2)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3)一事不二罰
①對當事人的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②當事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guī)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4)告知權利和說明理由
合法原則: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種類和幅度內,依照法定權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合理原則:符合立法目的,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本地的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
公平公正原則:對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稅收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公開原則:按規(guī)定公開行政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信息。
程序正當原則: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等各項法定權利。
一般管轄原則:依法管轄的原則、準確及時的原則、便利訴訟的原則、維護合法權益的原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管轄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的。
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委托實施行政處罰、授權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托實施行政處罰
1、受委托的組織必須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5.監(jiān)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1)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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