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情形有:贈與人的撤銷權,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等等。
更新時間:2026-04-25 12:00:57 查看全文>>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情形有:贈與人的撤銷權,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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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有: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該條款規(guī)定的是“利他合同”,在利他合同中,雖然第三人并非合同的當事人,但是合同的效力可以拓展到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得履行請求權。利他合同的構(gòu)成要件:(1)必須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2)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包括: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民法典》規(guī)定的締約過失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1)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r償責任;
(3)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連帶保證責任和一般保證責任的區(qū)別:
一是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nèi),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二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于連帶債務的法律規(guī)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三是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chǎn)訴請強制執(zhí)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zhí)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四是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guī)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五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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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chǎn)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決定繼續(xù)履行: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chǎn)生的債務,屬于共益?zhèn)鶆铡?/p>
(2)及時決定、應要求提供擔保,否則視為解除
①管理人自破產(chǎn)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nèi)未通知對方當事人的,視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未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qū)Ψ匠袚`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轉(zhuǎn)租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zhuǎn)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承包商為將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專業(yè)工程施工交由另一承包商(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合同。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zhì)條件的分包單位。
分包、轉(zhuǎn)包的相關規(guī)定:
(1)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建設工程主體結(jié)構(gòu)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3)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zhuǎn)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zhuǎn)包給第三人。
出租房屋合同又叫房屋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滿后歸還租賃物的協(xié)議。
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征,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房屋出租合同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于合同標的物是屬于不動產(chǎn)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guī)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等。
根據(jù)不同的標準,可對房屋租賃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
1、住宅用房租賃合同和生產(chǎn)經(jīng)營用房租賃合同。
根據(jù)房屋租賃合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房屋租賃可分住宅用房屋租賃合同和生產(chǎn)經(jīng)營用房租賃合同。
2、公房租賃合同和私房租賃合同。
根據(jù)租賃房屋所有權的性質(zhì)不同,可將房屋租賃合同分為公房租賃合同和私房租賃合同。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約人作出,但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一、承諾期限的起算:
1、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二、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1、承諾的遲延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以外,遲延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2、承諾的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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