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形式是土地使用權的制度是出資人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權利負擔(如設定了抵押擔保)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該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等等。
更新時間:2026-04-27 13:40:55 查看全文>>
出資形式是土地使用權的制度是出資人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權利負擔(如設定了抵押擔保)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該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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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協(xié)議、招標、拍賣。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nèi)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使用是有期限的,其專業(yè)性也較強,因此在出讓過程中出讓方和受讓方須注意相關事項,避免產(chǎn)生糾紛和訴訟。
一、國有土地的權屬調(diào)查
出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出讓方的出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確認出讓方有資產(chǎn)處分權。
二、土地出讓須符合政府規(guī)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會出現(xiàn)出讓行為因違反政策無效等情形。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qū)別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nèi)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后,要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屬于土地買賣的一級市場。轉讓方是國家(國家對自己征稅沒有意義),受讓方是土地使用者,所以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是受讓方要繳納契稅。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使用權后,再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屬于土地買賣的二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轉讓方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受讓方要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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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要交契稅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nèi)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承受人繳納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nóng)村集體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轉移):承受人繳納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法》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guī)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jīng)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增值稅稅率為9%。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獲得方式有兩種:出讓和劃撥。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獲得方式有兩種:出讓和劃撥。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 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 轉讓房地產(chǎn)時房屋已經(jīng)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chǎn)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將轉讓房地產(chǎn)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土地使用權年限是指對依法取得的土地享有的土地使用的年限。
企業(y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chǎn)。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fā)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物時,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
但下列情況除外:
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業(yè)外購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價款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chǎn)處理。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農(nóng)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yè),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nóng)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nóng)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1、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fā)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筑物合并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chǎn)進行核算。
2、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3、企業(yè)外購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筑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chǎn)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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