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出讓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其中,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jīng)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
更新時間:2026-04-29 10:32:27 查看全文>>
有償出讓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其中,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jīng)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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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2.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3.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相鄰關系屬于所有權。
相鄰關系
1.相鄰關系,又稱不動產(chǎn)相鄰關系,是指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動產(chǎn)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當給予對方方便或者接受限制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不動產(chǎn)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3.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相鄰關系具體包括避免鄰地地基動搖或者其他危險的相鄰關系;相鄰用水與排水關系;相鄰必要通行關系;相鄰管線鋪設關系;因建造建筑物利用鄰地的關系;不得影響相鄰方通風、采光、日照的關系;以及固體污染物、不可量物不得侵入的相鄰關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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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chǎn)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chǎn)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非經(jīng)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物;質權人違反本條規(guī)定使用或者處分質物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非經(jīng)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物一旦造成質物毀損、滅失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要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禁止質權人擅自使用、處分質物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動產(chǎn)質權的設定目的及其特征。
1、共同共有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或者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進行重大修繕的,應當經(jīng)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根據(jù)《物權法》第101條的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按份共有是對同一所有權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態(tài),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就是按份額共有之意,這個份額,是抽象的,是所有權的份額,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額。按份共有人的份額及于共有物的整體,以及共有物的每一部分。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因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因此,當對外承擔債務的共有人所承擔的債務超出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了解更多請點擊
共有類型是什么
共同共有是什么
(1)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相應地,真權利人的所有權隨之失去。
(2)賠償請求權(間接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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