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的分拆和合并的區(qū)別:租賃的分拆準則規(guī)定,合同中同時包含多項單獨租賃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別各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合同中同時包含租賃和非租賃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租賃和非租賃部分進行分拆,除非承租人按照新租賃準則的規(guī)定選擇采用簡化處理。租賃的合并,企業(yè)與同一交易方或其關聯(lián)方在同一時間或相近時間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包含租賃的合同,等等。
更新時間:2023-03-28 10:49:51 查看全文>>
租賃的分拆和合并的區(qū)別:租賃的分拆準則規(guī)定,合同中同時包含多項單獨租賃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別各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合同中同時包含租賃和非租賃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租賃和非租賃部分進行分拆,除非承租人按照新租賃準則的規(guī)定選擇采用簡化處理。租賃的合并,企業(yè)與同一交易方或其關聯(lián)方在同一時間或相近時間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包含租賃的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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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廠房出租需要繳納增值稅、城建稅、附加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企業(yè)所得稅。
1.增值稅的稅率,出租房屋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9%。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5%征收率計算繳納。
2.城建稅的稅率依照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分為:市區(qū)的稅率為7%;縣城、鎮(zhèn)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qū)、縣城或鎮(zhèn)的,稅率為1%。
3.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房屋租賃會計分錄:
企業(yè)租出房屋
1.收到租金
轉租賃的會計處理原則為:
轉租情況下,原租賃合同和轉租賃合同通常都是單獨協(xié)商的,交易對象也是不同的企業(yè),準則要求轉租出租人對原租賃合同和轉租賃合同分別根據承租人和出租人會計處理要求,進行會計處理。
承租人在對轉租賃進行分類時,轉租出租人應基于原租賃中產生的使用權資產,而不是租賃資產(如作為租賃對象的不動產或設備)進行分類。原租賃資產不歸轉租出租人所有,原租賃資產也未計入其資產負債表。因此,轉租出租人應基于其控制的資產(即使用權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原租賃為短期租賃,且轉租出租人作為承租人已按照本準則采用簡化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將轉租賃分類為經營租賃。
1.轉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的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1)終止確認與原租賃相關且轉給B公司(轉租承租人)的使用權資產,并確認轉租賃投資凈額;
融資租賃的后續(xù)計量會計分錄:
1.出租人應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計算并確認租賃期內各個期間的利息收入。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等
2.出租人收到租賃收款額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
出租人發(fā)生的初始直接費用包括在租賃投資凈額中,也即包括在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初始入賬價值中。
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對融資租賃確認應收融資租賃款,并終止確認融資租賃資產。出租人對應收融資租賃款進行初始計量時,應當以租賃投資凈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
租賃投資凈額為未擔保余值和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賃收款額按照租賃內含利率折現的現值之和。租賃內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即租賃投資凈額)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利率。
會計分錄:
1.租賃期開始日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按尚未收到的租賃收款額)
—未擔保余值(按預計租賃期結束時的未擔保余值)
低價值資產租賃是指單項租賃資產為全新資產時價值較低的租賃。
承租人在判斷是否是低價值資產租賃時,應基于租賃資產的全新狀態(tài)下的絕對價值進行評估,不受承租人規(guī)模、性質等影響,也不應考慮資產已被使用的年限以及該資產對于承租人或相關租賃交易的重要性。常見的低價值資產的例子包括平板電腦、普通辦公家具、電話等小型資產。
對于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根據每項租賃的具體情況作出簡化會計處理選擇。選擇采用簡化會計處理的,其低價值資產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承租人能夠從單獨使用該低價值資產或將其與承租人易于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利,且該項資產與其他租賃資產沒有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lián)關系,如果承租人已經或者預期要把相關資產進行轉租賃,則不能將原租賃按照低價值資產租賃進行簡化處理。
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1年)的租賃。當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期為1年的租賃合同時,不能簡單認為該租賃的租賃期為1年,而應當基于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判斷可強制執(zhí)行合同的期間以及是否存在實質續(xù)租、終止租賃等選擇權以合理確定租賃期。包含購買選擇權的租賃,即使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也不屬于短期租賃。
對于短期租賃,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資產的類別作出采用簡化會計處理的選擇。如果承租人對某類租賃資產作出了簡化會計處理的選擇,未來該類資產下所有的短期租賃都應采用簡化會計處理。某類租賃資產是指企業(yè)運營中具有類似性質和用途租的一組租賃資產。
按照簡化會計處理的短期租賃發(fā)生租賃變更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租賃期發(fā)生變化的,承租人應當將其視為一項新租賃,重新按照上述原則判斷該項新租賃是否可以選擇簡化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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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資產的折舊計入什么科目
對于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以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作出該選擇的,承租人應當將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的租賃付款額,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或其他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一)短期租賃
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1年)的租賃。當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期為1年的租賃合同時,不能簡單認為該租賃的租賃期為1年,而應當基于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判斷可強制執(zhí)行合同的期間以及是否存在實質續(xù)租、終止等選擇權以合理確定租賃期。
使用權資產的折舊計入主營業(yè)務成本、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等科目。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等
貸: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
使用權資產的折舊:
承租人應當參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有關折舊規(guī)定,自租賃期開始日起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使用權資產通常應自租賃期開始的當月計提折舊,當月計提確有困難的,為便于實務操作,企業(yè)也可以選擇自租賃期開始的下月計提折舊,但應對同類使用權資產采取相同的折舊政策。計提的折舊金額應根據使用權資產的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承租人在確定使用權資產的折舊方法時,應當根據與使用權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做出決定。通常,承租人按直線法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其他折舊方法更能反映使用權資產有關經濟利益預期消耗方式的,應采用其他折舊方法。
承租人在確定使用權資產的折舊年限時,應遵循以下原則:承租人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承租人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兩者孰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如果使用權資產的剩余使用壽命短于前兩者,則應在使用權資產的剩余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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