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guī)庫 > 審計法規(guī) >審計準則 > 正文
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25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第四十二條 通過測試剩余期間控制的運行有效性或測試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jiān)督,注冊會計師可以獲取補充審計證據。
第四十三條 如果擬信賴以前審計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實施詢問并結合觀察或檢查程序,獲取這些控制是否已經發(fā)生變化的審計證據。
第四十四條 如果控制在本期發(fā)生變化,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前審計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是否與本期審計相關。
如果擬信賴的控制自上次測試后已發(fā)生變化,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中測試這些控制的運行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 如果擬信賴的控制自上次測試后未發(fā)生變化,且不屬于旨在減輕特別風險的控制,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yè)判斷確定是否在本期審計中測試其運行有效性,以及本次測試與上次測試的時間間隔,但兩次測試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十六條 在確定利用以前審計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是否適當以及再次測試控制的時間間隔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內部控制其他要素的有效性,包括控制環(huán)境、對控制的監(jiān)督以及被審計單位的風險評估過程;
(二)控制特征(人工控制還是自動化控制)產生的風險;
(三)信息技術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四)控制設計及其運行的有效性,包括在以前審計中測試控制運行有效性時發(fā)現的控制運行偏差的性質和程度;
(五)由于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而特定控制缺乏相應變化導致的風險;
(六)重大錯報的風險和對控制的擬信賴程度。
第四十七條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縮短再次測試控制的時間間隔或完全不信賴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
(一)控制環(huán)境薄弱;
(二)對控制的監(jiān)督薄弱;
(三)相關控制中人工控制的成分較大;
(四)信息技術一般控制薄弱;
(五)對控制運行產生重大影響的人事變動;
(六)環(huán)境的變化表明需要對控制作出相應的變動;
(七)重大錯報風險較大或對控制的擬信賴程度較高。
第四十八條 如果擬信賴以前審計獲取的某些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每次審計時從中選取足夠數量的控制,測試其運行有效性;不應將所有擬信賴控制的測試集中于某一次審計,而在之后的兩次審計中不進行任何測試。
第四十九條 如果確定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是特別風險,并擬信賴旨在減輕特別風險的控制,注冊會計師不應依賴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而應在本期審計中測試這些控制的運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