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對同一所有權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態(tài),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更新時間:2026-04-29 17:43:54 查看全文>>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對同一所有權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態(tài),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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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區(qū)別:
1.概念不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yè)生產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主要區(qū)別是使用權的目的、方式不同。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yè),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主體不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政府。
3.目的不同
物權主要具有三個特征:
(1)支配性
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屬于支配權。而債權屬于請求權,其實現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2)排他性
物權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而債權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買賣合同,幾個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絕對性
物權是可以對抗所有人的財產權,有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屬于絕對權或者對世權。而債權僅對特定的債務人存在,屬于相對權或者對人權。
物權的效力有物權的支配效力、物權的排他效力、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物權的妨害排除效力。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屬于支配權。而債權屬于請求權,其實現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2)排他性
物權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而債權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買賣合同,幾個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絕對性
物權法律制度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fā)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guī)。
(一)
物權的概念;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物權的保護。
(二)所有權
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guī)定。
(三)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不得用于抵押的財產
(1)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2)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的條件
①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②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1、使用期限
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無償劃撥+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無償劃撥+抵押
當事人以無償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時,對于拍賣所得,在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抵押權人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4、無償劃撥+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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