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稅納稅義務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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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規(guī)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繳納水資源稅。相關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水資源稅的納稅人如下,按申報表逐項填寫即可。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qū)、河南省、山東省、四川省、陜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以下簡稱試點省份)的水資源稅征收管理。
第三條:除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水資源稅。相關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yǎng)、圈養(yǎng)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為農業(yè)抗旱和維護生態(tài)與環(huán)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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