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計稅規(guī)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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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計稅規(guī)定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①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②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jīng)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③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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