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物上代位性 |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按照原抵押權順位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 |
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被添附 | 添附物歸第三人所有的 | 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財產的補償金 |
添附物歸抵押人所有的 | 抵押權效力及于添附物,但添附導致抵押財產價值增加的,抵押權效力不及于增加的價值部分 | |
抵押人與第三人因添附成為添附物的共有人的 | 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所享有的份額 | |
王老師
2025-10-08 17:48:55 673人瀏覽
舉個例子看哈,場景:汽車抵押貸款
1. 最初:
· 小張想買一輛20萬的車,自己只有10萬,于是向富強金融公司貸款10萬元。
· 作為擔保,小張把這輛買的車抵押給了富強金融公司,并簽訂了抵押合同。(注意:汽車這種特殊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 債權轉讓:
· 過了一段時間,富強金融公司把這10萬元的債權(即小張的欠款),打包賣給了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3. 《民法典》第547條生效:
· 在轉讓協(xié)議生效的那一刻,信達公司自動獲得了:
· 主權利:向小張追討10萬元貸款的權利。
· 從權利:對這輛汽車的抵押權。
4. 最關鍵的部分(“不因未登記受影響”):
· 假設信達公司接手后,還沒來得及去車管所把抵押權人從“富強金融”變更登記為“信達資產”。
· 這時,小張突然想把車賣掉。他找到不知情的買家小王,對小王說:“這車只抵押過一次,貸款都快還清了?!?/p>
· 如果小張欺騙成功,把車賣給了小王并辦了過戶。
· 結果:根據《民法典》第547條,盡管信達公司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但它已經取得了抵押權。由于小張和買家小王的行為損害了信達公司的權利,信達公司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該車輛買賣行為不能消除其抵押權,仍有權追索這輛車來保障自己的債權。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
2025-03-13
-
2024-07-30
-
2024-07-14
-
2024-05-29
-
2020-09-23
您可能感興趣的CPA試題
- 單選題 海量免費題庫 點擊進入>>





津公網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