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減少投資與股權轉讓區(qū)別詳解
老師,為什么股權轉讓算所得稅時不扣除股息紅利(收入--成本),但是撤資、清算時可以扣除股息紅利(收入-股息紅利-成本)?前者和后者都是一樣的性質(zhì),投資者不再持有了.為什么計算時會有區(qū)別
問題來源:
【總結】關于各類投資處理總結★★★(應對客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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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所得稅處理(不考慮其他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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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 |
收入-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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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 |
收入-成本 國債:收入--成本-未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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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轉增股本后轉讓 |
收入-成本,轉增股本不作為股息紅利,也不得增加計稅基礎(不得扣除轉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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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轉讓 |
無法取得原值憑證,按收入額15%作為成本費用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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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資 |
收入-股息紅利-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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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
收入-股息紅利-成本 |
王老師
2020-06-04 11:17:39 7204人瀏覽
撤回、減少投資和股權轉讓之間的區(qū)別:
(1)從概念上區(qū)分
①撤回、減少投資是將投資的股權撤回,會導致被投資企業(yè)注冊資本的減少需要到稅務機關做變更,例如甲投資乙,乙有100萬元的注冊資本,甲占50萬元,甲如果減少投資20萬元,那么乙只剩下80萬元的注冊資本。股東組成不變,注冊資本減少;或者是甲投資乙,乙有100萬元的注冊資本,甲占50萬元,甲如果減少投資50萬元,那么乙只剩下50萬元的注冊資本。股東組成改變,同時注冊資本減少。也就是說撤回或減少投資,造成的必然結果是被投資企業(yè)注冊資本減少。
②股權轉讓只是股東之間股權的轉讓,并不減少被投資企業(yè)的注冊資本。例如:甲投資乙,乙有100萬元的注冊資本,甲占50%,甲將其中的20萬元轉讓給丙,對于乙來說只是股權的持有者發(fā)生了改變,但是總的股權的數(shù)額100萬元,沒有變化。該公司注冊資本不變,只是股東的構成發(fā)生了變化。所以被投資企業(yè)的注冊資本及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等沒有影響,等到以后被投資企業(yè)實際分配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時再征收股息的所得稅。
(2)計算上區(qū)分
①投資企業(yè)從被投資企業(yè)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chǎn)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y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如果是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那么應計為免稅收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chǎn)轉讓所得。這種情況下的股權轉讓所得=實際收到的轉讓價款-投資成本-股息紅利。
【舉例】2015年A公司(居民企業(yè))出資500萬元投資B公司(居民企業(yè)),占B公司總注冊資本的30%。2017年3月經(jīng)股東會決議,A公司撤回投資,A公司分得資金800萬元,截至2017年3月B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350萬元。因此A公司分得的800萬元分為三部分:500萬元為投資收回;股息所得105萬元(350×30%);投資資產(chǎn)轉讓所得195萬元(800-500-105)。
【提示】對于取得的105萬元的股息所得,如果屬于符合免稅條件的股息所得,即A與B均為非上市居民企業(yè),或者A為在中國境內(nèi)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yè),B為非上市居民企業(yè),該項所得與A在中國境內(nèi)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lián)系。如果屬于這種情形的,那么這105萬元的股息所得,對于A來說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②企業(yè)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xié)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xù)時,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fā)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不同于撤資,它只是股東發(fā)生了變化,被投資方的實收資本并沒有減少,所以被投資企業(yè)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按比例計算的部分不確認為股息收入,也不涉及免稅的規(guī)定,所以不能扣除被投資企業(yè)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按比例計算的部分。應該在以后實際分配的時候再確認為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
【舉例】2015年3月A公司購入B公司股權1000萬元,2017年3月A公司將擁有B公司股權的80%以1200萬元的價格出售,那么A公司的股權轉讓所得為400萬元(1200-1000×80%)。
(3)存在差別的原因
股權轉讓,對于被投資企業(yè)來說,只是換了一個股東,被投資企業(yè)的注冊資本及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等沒有影響,等到以后被投資企業(yè)實際分配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時再征收股息的所得稅;而撤回或減少投資,對于被投資企業(yè)來說,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按照減資比例分配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這個環(huán)節(jié)就相當于實際分配了股息,需要計算股息所得。
【解釋】甲企業(yè)是乙企業(yè)的股東,投資成本為100萬元,持股30%,乙企業(y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額為200萬元,甲企業(yè)將其持有的股權轉讓給丙,轉讓價格為200萬元。
此時,轉讓所得=200-100=100(萬元),不能減掉甲企業(yè)應享有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額=200×30%=60(萬元),因為此時,轉讓價格200萬元中實際是包含這60萬元的,即相當于甲企業(yè)將享受這60萬元的收益權利一并轉讓給丙了,故甲企業(yè)在計算轉讓所得的時候,不能從200中減掉這60萬元,因為計算出的100萬元確實屬于甲企業(yè)的財產(chǎn)轉讓所得。
同時,因為甲企業(yè)確實沒有切實取得其應享有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額=200×30%=60(萬元),而且乙企業(yè)也未作出相應的分配決定,所以甲企業(yè)不繳納這部分金額對應的股息、紅利所得的企業(yè)所得稅。
您看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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