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損失為何含增值稅,而計稅基礎不含?
問題來源:
喬老師
2025-06-26 18:13:02 1746人瀏覽
用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抵債,稅法上看成2筆業(yè)務,一是先把資產(chǎn)賣了,賣了話就應該收取價稅合計金額的價款;二是再將應收取的價稅合計金額去抵債
所以算債務重組損益時=所欠債務金額-非貨幣性資產(chǎn)價稅合計(不含稅公允價+增值稅)=904-(750+97.5)=56.5(萬元)
債權人取得了非貨幣性資產(chǎn),在確認計稅基礎時,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不計入取得成本,那么就不能計入計稅基礎哈。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才需要計入。
本題說“甲公司向企業(y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這說明債權人(汽車制造企業(yè))可以抵扣這部分進項稅額,所以計稅基礎不含增值稅,就是公允價750萬元(因為正常購買的話,就應該是按照750公允價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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