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中出租人收到租賃款需要給承租人開發(fā)票嗎
問題來源:
計稅規(guī)定 | 項目 | 主要內容 |
全額計稅 | 貸款服務 | 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fā)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fā)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
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 ||
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yè)務 |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yè)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 |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 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xù)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 |
差額計稅 | 經紀代理服務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 | 提供融資租賃服務: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車輛購置稅 | |
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 | ||
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xù)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 ||
航空運輸企業(yè)的銷售額 | 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yè)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 |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yè)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 | 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 | 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 |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 |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提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fā)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 |
金融商品轉讓 | 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 ||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
【提示】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
張老師
2024-08-16 10:50:21 1781人瀏覽
在售后回租業(yè)務中,出租人在收到租賃款時確實需要向承租人開具發(fā)票。售后回租是一種融資租賃形式,其中承租人首先將其自有資產出售給出租人,然后從出租人那里租回這些資產繼續(xù)使用。在這種業(yè)務模式下,出租人扮演著資產所有者和出租者的雙重角色。當出租人收到租賃款時,應當按照增值稅相關規(guī)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普通發(fā)票給承租人,以證明交易的發(fā)生。發(fā)票上會列出租賃資產的相關信息、租賃期限、租賃款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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